2012年5月12日,磐安县消保委尖山工商所分会接到杭州籍司机吴某的投诉,称其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磐安尖山加油站加油数量与所收费用不符,怀疑被多收费。
分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主动放弃周末休息时间,立即赶赴现场。在初步调查过程中,双方各持其理,工作人员很难确认加油量与收费不符的事实,为进一步核实证据,工作人员在取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建议抽取涉案车辆油箱的全部存油,通过油箱存油量与所加油量(金额)的对比,确认了加油站多收取油费为130元,在充分的证据面前,加油站不得不承认多收加油费实事。
经调解:尖山加油站在退还差额130元的基础上,另赔付杭州籍司机增加赔偿费、误工费、伙食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