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亲生母亲与继父张某共同状告女儿丁某、女婿杨某赡养纠纷案件,起因原系女儿、女婿以自己为非亲生为由不对老人尽赡养义务,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丁某、杨某当面向两位老人道歉并答应每月向两位老人支付赡养费200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丁某系原告张某的继女,八岁时与母亲一同嫁入原告张某家并由其承担扶养义务,后丁某与被告杨某结婚。2008年原告张某因慢性支气管炎并感染肺气肿、肺大泡、肺心病,花去所有积蓄,并经上饶市鉴定委员会鉴定,原告张某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同时两原告无其它经济来源,故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本案中,被告丁某从八岁时即与继父一同生活,已形成扶养关系,故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应承担赡养的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赡养老人是每个子女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